(2016)黔01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119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无业。2016年6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分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71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我没有上诉”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美沙酮180ML,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魏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决,提出“没有上诉”的意见视为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刑初171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厉文华审 判 员 弋 玮代理审判员 杨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