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晓鹏与肖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肖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708号原告李晓鹏,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肖玉,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鹏诉被告肖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习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