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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532号原告:张军,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卢龙县石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审 判 员  王海盈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金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