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达成和解。申请人咸阳艺林印刷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5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