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春如与李连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如,李连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915号原告李春如,居民。被告李连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如诉被告李连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李春如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