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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春如与李连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如,李连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915号原告李春如,居民。被告李连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如诉被告李连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李春如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