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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兴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家,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吴俐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兴家,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396306-X。法定代表人吴俐陵。被执行人吴俐陵,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兴家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吴俐陵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驻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国用(2013)第0002号,地号101-001-0138-1)的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