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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光祥、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光祥,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85号申请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2802-6。法定代表人方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光祥,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重庆市云阳县人,暂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3574-1。法定代表人王光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祥、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光祥、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26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光祥、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无给付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