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晓秀申请建昌全祥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晓秀,建昌全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庞晓秀。被执行人建昌全祥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庞晓秀申请建昌全祥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