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2009年9月22日因盗窃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511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均指派检察员童冬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自家旁边,因与邻居叶某2素有矛盾,将叶某2家正在搭建脚手架的二根毛竹砍断,叶某2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民警陈某等人前往处警,当陈某等人依法传唤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被告人王某某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民警依法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采用嘴咬民警手臂及手背等方式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陈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提出其当时是因为与邻居素有矛盾,公安民警只叫其到派出所调查而没有叫上邻居,其觉得不公平所以不愿意去而对民警采取了过激行为,其现在感到后悔,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自家旁边,因与邻居叶某2素有矛盾,将叶某2家正在搭建脚手架的二根毛竹砍断,叶某2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民警陈某等人前往处警,当陈某等人依法传唤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被告人王某某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民警依法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采用嘴咬民警手臂及手背等方式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陈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执行公务时被王某某咬伤的事实。2、证人张某1、陆某1、陆某2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均系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三山派出所协警,在执行公务时陈某被王某某咬伤的事实。3、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其当时系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因为民警传唤王某某去派出所调查时王某某不肯去,还咬了其中一个民警手的事实。4、证人张某2、张某3、申某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均系谢家溪村村干部,王某某与邻居叶某2家素有矛盾,王某某将叶某2家建房用毛竹砍断,并在民警传唤时不配合,还将民警咬伤的事实。5、证人叶某2的证言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其家建新房用的毛竹被王某某砍断后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处警,王某某在民警传唤时不配合,还将民警咬伤的事实。6、门诊病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工作证复印件,检验结果告知单,证实民警陈某的伤势的事实。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强制传唤到案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和证据,经法庭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人民陪审员 陈增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