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维德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维德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炎来,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维德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归路152号(4-63号)。法定代表人:胡雪民。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克展示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维德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德展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宁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一、维德展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霍克展示公司涉案“海报展板(注水)”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1××××.3)产品的行为;二、维德展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霍克展示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霍克展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霍克展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维德展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苏知发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因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克展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该地址无此单位而退回。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本案在审理期间未采取保全措施,无保全财产在案可供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霍克展示公司,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霍克展示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霍克展示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维德展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霍克展示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助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