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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洪恽与蔡永波、金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洪恽,蔡永波,金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柯洪恽,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蔡永波,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金加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柯洪恽与蔡永波、金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