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美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5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美,男,1960年6月2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美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晚8时左右至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文美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河边利用电筒、网袋等工具捕捉青蛙123只、蟾蜍10只,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文美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94只)、金线蛙(29只),蟾蜍为中华大蟾蜍(10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电筒、竹杆网、网袋各一个和被捕获的青蛙、蟾蜍。后青蛙和蟾蜍被全部放生。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物证鉴定书,涉案野生动物处理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筒、竹杆网、网袋各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欢来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