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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西百达驰骋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马杰,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朔州市怀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马杰银行存款5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