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负责人韦寿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云雷,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美叶。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8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贷款本金117511.22万元及利息8656.92元(2010年12月16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2、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6月16日止的利息,并从2016年6月1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支付律师费7300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17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9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韦美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