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237李敬亚与张荣文、李全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亚,张荣文,李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敬亚,个体户。被执行人张荣文,农民。被执行人李全彬,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敬亚与被执行人张荣文、李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张荣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敬亚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李全彬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还款责任;李全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荣文追偿;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荣文、李全彬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全彬工资账户已被本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32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曹卫祥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