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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吕红霞与徐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霞,徐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881号原告吕红霞,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吕天聪,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徐冰,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双子星大厦A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896034894L。主要负责人董大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庞亚(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红霞诉被告徐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吕红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吕红霞负担。审判长  王国富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薛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