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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洪萍、彭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萍,彭晨,刘飞,刘西平,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洪萍,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乐平支公司副经理,住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彭晨,女,1990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刘飞,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刘西平,女,1972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平市,系刘飞妻子。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9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平市,系刘飞儿子。申请执行人洪萍、彭晨与被执行人刘飞、王西平、刘文龙,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萍、彭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0000元、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从2015年01月28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9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飞、王西平、刘文龙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飞虽有位于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锅炉下老北门外52号房产14处(产权证号16451、16630、16631、16632、16633、16634、16635、16636、16576、16577、16578、16579、16580、16581)。2014年09月02日,刘飞已经将8处房产(产权证号16630、16631、16633、16634、16578、16579、16580、16581)转让给程少锋与华敏,并办理了新的产权证。刘文龙虽有产权证号为58278房产一处,但申请执行人洪萍、彭晨只要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王飞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洪萍、彭晨等17人的3处房产(产权证号16576、16577、16632),不要求控制刘文龙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6576、16577、16632的房产具体位置在哪里,申请执行人彭洪萍、彭晨均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刘飞、王西平、刘文龙又避而不见,为此抵押财产具体位置无法查明,无法处置。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刘飞、王西平、刘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洪萍、彭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细妹、方琴、汪丽萍、周雪荣、蔡阳健、华全生、马中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0000元、利息(以6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从2015年01月1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