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书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书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39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吕书山,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书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