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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103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在原审判决宣判时提出上诉请求,在二审期间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应依法进行审查。经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庆松代理审判员  罗素芬代理审判员  何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