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吴云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钰,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唐恒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州。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今声,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金琳钰、被上诉人大成公司及大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郭今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明信公司曾于2012年针对本案讼争的工程款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诉讼费,案号分别为(2012)呼民初字第787号民事案件及(2012)呼民初字第788号民事案件,原审法院未审查该两起案件的审理情况即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69.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建生审 判 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