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04号原告:朱某。被告:肖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