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04号原告:朱某。被告:肖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