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墙南村15110。法定代表人:康会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金国平,该公司员工。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占昌,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工业集聚区(工业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乡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汽车南站西)。法定代表人:杜方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达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仁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凯公司)、新乡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洛知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今达来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已与明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称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对此,明仁公司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今达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今达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筝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