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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国军与南华县永顺无烟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肖丕锡、肖丕铜、张发先、肖开宏、肖政昌、肖建民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军,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丕锡,肖丕铜,张发先,肖开宏,肖政昌,肖建民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号之一申请人周国军,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万洪,执业证号:15101199911318249,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巫正坤,执业证号:15104201311693101,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街乡大雪地野猪塘。注册号:532324000001755。法定代表人李永顺,该煤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执业证号:15329200710524368,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街乡大雪地野猪塘。法定代表人李永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觅,执业证号:153292007108889886,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肖丕锡,男,彝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被申请人肖丕铜,男,彝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被申请人张发先,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被申请人肖开宏,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被申请人肖政昌,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被申请人肖建民,男,彝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军诉被告南华县永顺无烟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肖丕锡、肖丕铜、张发先、肖开宏、肖政昌、肖建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国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与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发先在云南省南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内的资金2000000元以及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华支行,账号为:XXX内的资金1480000元续保,并对被申请人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保存于南华县永顺无烟煤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248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担保物已在作出诉前保全时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发先在云南省南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内的资金2000000元以及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华支行,账号为:XXX内的资金1480000元继续冻结,冻结期为一年,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对被申请人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肖丕锡、肖丕铜、张发先、肖开宏、肖政昌、肖建民的补偿款24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如果需要续保,应当于保全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人未申请续保,导致财产流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国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焕云审判员  胡高举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欣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