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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彦菊申请执行岳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彦菊,岳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单彦菊,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岳保平,女,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岳保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岳保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岳保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9号10号楼1层101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7号楼东2单元5层东户房产共两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