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746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2564W),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被告公司职员。被告:戴玉兰,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