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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春丽与梁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丽,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蔡春丽。被执行人:梁文杰。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169号,被执行人梁文杰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的诉讼费,故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169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助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