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春丽与梁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丽,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蔡春丽。被执行人:梁文杰。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169号,被执行人梁文杰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的诉讼费,故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169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助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