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梁某、王某乙、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梁某,王某乙,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73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梁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梁某、王某乙、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某挂靠在榆林市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横山县财政局项目资金报账专柜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梁某挂靠在榆林市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横山县财政局项目资金报账专柜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