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代忠秋、王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代忠秋,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民,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单位业务经理。被执行人代忠秋,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利,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忠秋、王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