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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代忠秋、王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代忠秋,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民,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单位业务经理。被执行人代忠秋,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利,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忠秋、王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