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钱法照与姚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法照,姚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085号原告钱法照,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姚红超,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卢氏县。原告钱法照诉被告姚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彦峰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姚红超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08年12月28日借他现金32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被告并为他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后,他索要至今,被告未偿还该款项。为此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钱法照起诉要求姚红超还款,其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情况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法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其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