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明禄与倪容,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禄,倪鹏,倪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543号原告:李明禄,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址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倪鹏,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址四川省自贡大安区。被告:倪容,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明禄诉被告倪鹏、倪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李明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向原告李明禄出具了诉讼费预缴票据,告知其在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明禄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