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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涛某某(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涛某某(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024号原告中涛某某(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樊现矿,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涛某某(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涛某某(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巧娜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人民陪审员  李春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