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松柏与杨松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1169号原告:杨松柏,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柏,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原告杨松柏诉被告杨松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松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杨松柏负担。审 判 员 邓飞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新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