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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惠安县豪美玉雕文化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冰糖峪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豪美玉雕文化有限公司,秦皇岛冰糖峪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1425号原告:惠安县豪美玉雕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雕艺文创园玉雕基地(山霞镇)。组织机构代码:09138264-8。法定代表人:杨饮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成,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冰糖峪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梁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561954349P。法定代表人:杨庆刚,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惠安县豪美玉雕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冰糖峪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冰糖峪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冰糖峪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98440元及利息(合计约12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了《冰糖峪景区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雕刻百寿图,工程总价款10万元,完工验收后支付30%,余款一年内结清,拖延付款的每日按合同额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完成了施工,被告为原告垫付伙食费1560元,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刘印起于2014年12月5日签字确认工程验收通过,但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诉请。被告冰糖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了《冰糖峪景区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雕刻百寿图,工程总价款10万元,完工验收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余款一年内结清,拖延付款的每日按合同额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要求完成了施工,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刘印起于2014年12月4日签字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在施工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伙食费1560元。现工程款尚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冰糖峪景区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完成施工并经被告方验收通过后,被告应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原告要求对合同中约定过高的延期支付违约金依法判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冰糖峪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惠安县豪美玉雕文化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8440元,并赔偿此款中30000元从2014年12月5日起及此款中68440元从2015年12月5日起分别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立存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