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乡县聚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澄城根平农用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聚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澄城根平农用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聚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鱼山街道张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欢欢,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根平农用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农业园区太阳城东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093615142H。法定代表人问根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聚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根平农用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