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金虎申请执行乔银喜、赵继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虎,乔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乔银喜,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赵继续,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金虎与乔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