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特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施祖福、胡新杰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祖福,胡新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特175号申请人施祖福,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人胡新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施祖福与申请人胡新杰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应昕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祖福与申请人胡新杰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永康市象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胡新杰自愿赔偿施祖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4000元。款于调解协议成立之日履行完毕。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