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邢妙春、白雪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邢妙春,白雪,徐绍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427号原告李晓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邢妙春,女,49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白雪,女,22岁,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徐绍云,女,78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邢妙春、白雪、徐绍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