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德州宾馆与白寒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宾馆,白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宾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朱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寒冰,现羁押于聊城监狱。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商终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白寒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州宾馆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