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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6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长全,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川1102民初3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账号)予以冻结,以10万元为限(已足额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对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某路X号2幢1单元7楼2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账号:)的冻结(以10万元为限);二、解除对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某路X号2幢1单元7楼2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