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王永、刘布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王永,刘布春,王启桂,宋路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616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负责人谢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该行职员。被告:王永,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刘布春,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王启桂,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宋路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诉被告王永、刘布春、王启桂、宋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