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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师军与贾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师军,贾士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869号原告:徐师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贾士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徐师军与被告贾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徐师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徐师军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若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