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师军与贾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师军,贾士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869号原告:徐师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贾士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徐师军与被告贾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徐师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徐师军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若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