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逯凤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马某,逯凤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男,学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马某,男,学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逯凤叶,女,农民,住东明县。孔某与马某、逯凤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逯凤叶赔偿申请人孔某8230.66元,该款项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逯凤叶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孔某5500元,下剩款项2730.6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军 义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董 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