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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逯凤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马某,逯凤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男,学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马某,男,学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逯凤叶,女,农民,住东明县。孔某与马某、逯凤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逯凤叶赔偿申请人孔某8230.66元,该款项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逯凤叶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孔某5500元,下剩款项2730.6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军 义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董 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