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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主动投案(未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梁宏辉,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德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以长望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智猛审 判 员  李喻洁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