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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尚福与祝亨林、羊万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福,祝亨林,羊万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2004号原告李尚福,男,汉族,住磐安县。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亨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羊万丹,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89号综合楼。负责人陈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春。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尚福与被告祝亨林、羊万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尚福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亨林、羊万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尚福申请撤回对被告祝亨林、羊万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福撤回对被告祝亨林、羊万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尚福负担。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