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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淮南市八公山区教育局、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淮南市八公山区教育局,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94号原告:潘某某,男,196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48537401-8。法定代表人:鲍士云,系该小学校长。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水楼山区幼儿园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0306125-5。法定代表人:黄磊,系该教育局局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0320088-5。法定代表人:姚宝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淮南市八公山区教育局、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教育局、被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111元,减半收取计6055.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