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佳辉与被执行人吕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辉,吕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辉,男,汉族,2002年12月15日生,学生,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被执行人:吕春光,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居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佳辉与被执行人吕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