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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136号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王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