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淑涛与吴雨航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涛,吴雨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51号原告杨淑涛。被告吴雨航。原告杨淑涛诉被告吴雨航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淑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杨淑涛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