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淑涛与吴雨航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涛,吴雨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51号原告杨淑涛。被告吴雨航。原告杨淑涛诉被告吴雨航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淑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杨淑涛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