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都祥彬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都祥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04号罪犯都祥彬,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都祥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余漏罪,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以(2014)新牧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都祥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刑期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于2015年1月30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都祥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都祥彬于2012年4月28日、5月10日谎称是新乡市供电局职工,以帮助被害人介绍工程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28000元、朱某某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012年3月1日、3月26日被告人都祥彬以出售废旧电线器材需要押金为由诈取被害人现金22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都祥彬系二次判刑(余漏罪加刑)。罚金10000元已履行。罪犯都祥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都祥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都祥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都祥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