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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现到期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3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