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现到期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3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